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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食品添加剂生产环节

  以复合食品添加剂为重点,组织开展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专项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原料索票索证制度,规范产品标签标识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食品添加剂行为(由市质监局负责)。

  (三)食品生产加工环节

  针对个别企业在腐竹、米面制品中添加“吊白块”和硼砂,使用“碱性橙Ⅱ”浸泡豆腐皮,在肉制品中添加“黄金粉”等工业染料,在辣椒制品中添加苏丹红,在河粉中添加荧光增白剂或石蜡,在粉条、粉丝中添加石蜡或墨汁,在乳制品中添加三聚氰胺等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在含乳饮料中添加甘氨酸,在肉制品、米面制品和蜜饯等食品加工过程中滥用着色剂、增白剂、甜味剂等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开展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的专项监督检查,加大巡查力度,切实加强产品质量检验和控制体系建设,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原料索票索证制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加强食品行业管理,强化企业自律(由市质监局、经信局、综合执法局负责)。

  (四)食品流通环节

  以集贸市场和食品添加剂经营市场为重点,针对部分月饼咸蛋黄、辣椒制品、调味品中使用苏丹红,乳制品中使用三聚氰胺,水发产品中使用甲醛和工业用火碱等违法行为,加强商品质量监测,建立健全保证消费者利益的质量控制体系,督促食品经销商落实索票索证、购销台账等溯源管理制度,严厉打击食品违法经营行为(由市工商局、经信局、综合执法局负责)。

  (五)食品消费环节

  以餐饮业中糕点、米面制品、熟肉制品、冷饮制售、调味料为重点,针对非法添加“吊白块”、硼砂,滥用着色剂及在食品调味料中添加罂粟壳、罂粟粉、工业石蜡等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开展餐饮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专项监督检查,督促餐饮单位落实食品原料索票索证制度,完善餐饮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管理规范,进一步加强对亚硝酸盐等高风险添加剂的管理,依法查处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由市食药监局、综合执法局负责)。

  (六)食品进出口环节

  针对进出口食品中二氧化硫、山梨酸、甜蜜素、着色剂等超标,以及进出口饲料添加剂中掺杂三聚氰胺、硝基呋喃等禁用药物或其它有害物质的现象,同时根据国内外食品中有关添加剂的风险预检信息,以进出口备案、出口卫生注册企业为重点,加强检测和监管,重点监控食品中非食用添加剂的质量安全水平。对进口食品重点检测国外允许使用而我国不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由东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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