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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民办幼儿园向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必须先报备后收费,收费使用税务票据。对不按规定报备收费标准或超过报备标准收费的行为,教育主管部门将不予通过《办园许可证》年审。
  第十三条 幼儿园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成本核算,按照规定设立财务帐簿、财务报表等。幼儿园收取的有关费用要按规定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各幼儿园要推行园务公开,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电话等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各级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引导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的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规定乱收费或平调、截留、挪用幼儿园收费的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根据工作职责分别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秋季开学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附件:福建省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报备表

  填表时间:                报备编号:

幼儿园

名 称

 

幼儿园

地 址

 

法人姓名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批准办园的文件

 

法人登记证号

 

办园许

可证号

 

幼儿园办园成本项目

金额(元)

当年幼儿园在园人数

 

教职工人数/工资

 

当年办园总成本

 

津贴、奖金、福利

 

当年生均办园成本

 

社会保障支出

 

报备的收费标准

(元/生.月)

 

公务费用

 

业务费用

 

 

确认报备的

收费标准为:    元/生.月

 

(报备受理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修缮费用

 

固定资产租金或折旧费

 

图书及设备摊销费用

 

幼儿活动、学习、生活用品摊销费用

 

其他办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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