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幼儿园向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必须先报备后收费,收费使用税务票据。对不按规定报备收费标准或超过报备标准收费的行为,教育主管部门将不予通过《办园许可证》年审。
第十三条 幼儿园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成本核算,按照规定设立财务帐簿、财务报表等。幼儿园收取的有关费用要按规定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各幼儿园要推行园务公开,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电话等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各级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引导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的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规定乱收费或平调、截留、挪用幼儿园收费的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根据工作职责分别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秋季开学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附件:福建省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报备表
填表时间: 报备编号:
幼儿园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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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幼儿园
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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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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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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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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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办园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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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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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园许
可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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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办园成本项目
| 金额(元)
| 当年幼儿园在园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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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人数/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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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年办园总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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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贴、奖金、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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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年生均办园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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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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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备的收费标准
(元/生.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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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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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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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报备的
收费标准为: 元/生.月
(报备受理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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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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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租金或折旧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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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及设备摊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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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活动、学习、生活用品摊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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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办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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