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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11修订)


  第九条 除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相应的路政许可事项由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或者省直属县(市、区)级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进行管理。

  第十条 公路行道树的种植、养护、管理工作,由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绿化工程技术标准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实行谁种植、谁管护、谁受益的原则。

第三章 路产管理

  第十一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对既有公路路产进行调查核实,建立健全路产档案资料。新建公路竣工时,应当同时建立路产档案资料。

  第十二条 在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边坡、坡脚护坡道、隔离栏栅以外各不少于1米宽的土地,以及用于建设、养护公路和公路附属设施的其他土地为公路用地。

  公路用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因公路改线而不再行驶车辆的旧公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调换公路建设用地或者改作其他公路附属设施的用地。

  第十三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棚屋、维修、洗车、加水、加油场点和电杆、变压器及其他非公路设施;

  (二)打场晒粮、摆摊设点、违规设置广告牌;

  (三)进行集市贸易,举办物资交流会等商业性活动;

  (四)采矿、采石、取土、挖砂;

  (五)填埋、堵塞、损坏公路排水系统或者利用公路桥涵、排水沟等设施引水灌溉、排放污水、筑坝蓄水、设置闸门;

  (六)倾倒、堆积、抛撒、焚烧垃圾等;

  (七)盗窃、移动、损坏、涂改公路标志、标线及测桩、界桩、护栏、花草树木等公路附属设施;

  (八)铺设妨碍公路安全畅通的空中或者地下管线;

  (九)其他侵占、破坏、损坏、盗窃、迁移、污染公路路产的行为。

  第十四条 在封闭收费公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平交道口;

  (二)铁轮车、履带车、未封闭的垃圾车、拖拉机和非机动车辆等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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