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
(三)实施公路路政巡查,依法查处违反路政管理的违法行为;
(四)维护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
(五)依法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取缔违法建筑设施;
(六)审批穿(跨)越公路修建设施的事项以及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架)设管(杆)线的事项;
(七)监督管理超过公路限载、限高、限长、限宽标准和超过载重质量的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超限超载)及公路状况;
(八)审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上路行驶事项;
(九)设置、维护建成公路的标志、标线;
(十)负责在建公路的路政管理;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许可以下事项:
(一)涉及高速公路的路政许可事项;
(二)跨省、市(州)的超限运输;
(三)跨市(州)修建穿(跨)越公路的设施;
(四)跨市(州)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架)设管(杆)线;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市(州)级公路管理机构或者省直属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的管理范围许可以下事项:
(一)在公路上设置立交、平交道口;
(二)在辖区公路埋(架)设管(杆)线、修建穿(跨)越公路的设施;
(三)跨县(市、区)的超限运输;
(四)因国家建设确需利用、占用公路路产期限在30日以内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