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提前介入制
对已经确定的省、市重点项目,经业主单位提出,审批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在正式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事项之前,积极主动提前介入,进行前期工作的业务辅导(包括政策规定、程序路径、操作办法、注意事项等),提高前期工作质量以满足审批要求,加快项目进程。
第四条 跟踪服务制
在重点项目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事项时,审批部门应采取多种方式,全程跟踪,主动协调,及时解决审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重点项目在本部门的申报事项多、审批内容复杂,项目单位缺乏办事经验,经项目单位申请,审批部门可采取现场办公方式,提供相关咨询、协调和审批服务;对于重点项目审批手续牵涉到省级及以上部门审批的事项,重点项目单位有相应要求的,市级对口部门应积极配合,安排熟悉本项目业务的办事人员,协助重点项目单位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第五条 限时办结制
审批部门对重点项目单位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事项,应当在《东莞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并联审批实施方案》规定的期限内办结;审批部门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当场办结;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限办结或予以答复的,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书面形式告知原因和理由,并同时告知延办时限。
第六条 超时默认制
审批部门对重点项目单位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事项,在《东莞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并联审批实施方案》的规定时限内没有出具办理意见的,视为该审批部门默认同意,在超过时限的第二个工作日由市重点办出具“超时默认通知单”,项目单位持有该通知单办理下一个环节的审批工作,由此带来的责任由超时单位承担。
第七条 一次性告知制
重点项目单位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事项时,手续、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法定条件、未按规定程序和受理要求办理的,审批部门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手续、材料、办理程序、受理要求等;对所咨询的事项,一次性清楚无误地告知咨询事项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所需材料、有关手续等;对要求办理或咨询的事项不属本部门业务职责范围的,要尽可能告知负责承办的单位、地址和联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