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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并联审批实施方案》和《东莞市重点项目服务保障若干规定》的通知

  (三)审批办理。节点牵头部门负责协调协办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本部门审批手续的办理工作。对于协办部门在规定时限内没有出具办理意见的,视为该审批部门默认同意,在超过时限的第二个工作日由市重点办出具“超时默认通知单”,提交给牵头部门,由此带来的责任由超时协办部门承担;牵头部门在规定时限内没有出具节点办理意见的,视为该节点全部手续办理完成,在超过时限的第二个工作日由市重点办出具“超时默认通知单”,项目单位持该通知单办理下一个环节的审批工作,由此带来的责任由超时节点牵头单位承担。

  四、工作细则

  各节点牵头部门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节点工作细则,明确牵头部门和相关部门在本节点内各自的职责,以及本节点内并联审批的程序、方法、要求等,作为本实施方案重要的组成部分。(注:尚待并联审批流程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各节点牵头部门制定)

  附件:1-1、财政投资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并联审批流程图(略)

  1-2、社会投资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并联审批流程图(略)

  附件2:
  东莞市重点项目服务保障若干规定

  为优化服务保障,有力、有序、有效地推动重点项目建设,加快市重点项目的审批和招投标进程,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借鉴先进地区实践经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节点牵头负责制

  重点项目建设前期工作分为用地手续、立项手续、规划手续、施工许可手续4个控制节点,分别由市国土局、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外经贸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城管局)等4个部门牵头,实行节点牵头负责制。牵头部门和协办部门应按《东莞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并联审批实施方案》的要求,商定本节点内并联审批的工作细则(包括程序、方法和要求等),明确牵头部门和协办部门在本节点内各自的职责。牵头部门负责统一接件、统一回复办理结果,并履行本节点内并联审批的牵头、协调职责。各协办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节点并联审批的流程,在规定时限内,出具相关的审批手续给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通过窗口统一回复申办单位。

  第二条 集中审批制

  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牵涉到的审批部门应将与重点项目有关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事项,集中到一个科室(窗口)办理,避免办理事项在部门内部的流转,提高办事透明度和效率。审批部门应充分授权给集中审批科室(窗口),将受理、审核、审批、缴费、制证等审批过程全部集中(涉及上级审批的除外),确需部门分管领导审批的事项,集中审批科室(窗口)负责人应及时汇报,由分管领导在规定时限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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