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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泰州市服务业发展目标任务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泰州市服务业发展目标任务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1年泰州市服务业发展目标任务和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2011年泰州市服务业发展目标任务和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确保2011年全市服务业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经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研究,现就2011年全市服务业目标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三届十次全会精神,以开放创新“双轮驱动”为动力,以高端化、集聚化、产业化、市场化为导向,以实施服务业提速计划为抓手,着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有机融合,着力提升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优化升级,着力培育新兴服务业拓展服务业发展新空间,确保完成全年服务业工作目标任务,努力促进全市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考核内容

  (一)指标

  各市(区)考核服务业增加值增幅、服务业增加值总量占GDP比重、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幅、服务业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增幅、服务业税收收入增幅等指标(附件1-1);市直系统(单位)考核服务业增加值总量及增幅等指标(附件1-2)。

  (二)“833工程”

  1.市重点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详见附表2),重点考核入库税收情况。

  2.市服务业30强重点企业(详见附表3),重点考核利税增长、落实扶持重点企业发展政策措施情况。

  3.市服务业重点考核项目,重点考核本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和工程进度情况(详见附件4)。

  (三)工贸分离

  考核工作推进的计划、措施、效果等。

  (四)日常管理工作

  包括目标考核、季度分析、调查研究等方面。

  三、考核办法

  服务业目标考核实行百分综合计分和加分合并计算的方法。市(区)考核从服务业主要指标、“833”工程、日常管理工作三个方面进行考核计分;市直系统(单位)考核从服务业主要指标、日常管理工作两个方面进行考核计分。

  (一)各市(区)(附件5-1)

  1.服务业主要指标占86分。其中:服务业增加值增幅和服务业增加值总量占GDP比重各占30分,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幅占7分,服务业城镇固定资产投资额增幅占7分,服务业税收收入增幅占12分。得分计算方法为:单项指标得分=指标完成率×单项基本分。超额完成目标的适当加分,加分不超过标准分的10%。若有市(区)超额比例达到10%以上,则对超额最多的市(区)加标准分的10%,其他市(区)以超额比例占该市(区)超额比例的相对数分别计算加分。

  2.“833工程”占10分。其中:服务业集聚区入库税收增幅方面计2分,得分计算方法为:指标得分=指标完成率×基本分。超额完成目标的适当加分,加分不超过标准分的10%。若有服务业集聚区超额比例达到10%以上,则对超额最多的市(区)加标准分的10%,其他市(区)以超额比例占该市(区)超额比例的相对数分别计算加分。重点企业方面计2分,其中建立服务业动态监测网络、按期报送企业运行情况报表1分,落实扶持重点企业发展政策措施1分。重点项目方面计6分,其中完成年度投资计划3分,定期上报重点考核项目月报表2分,参加全市对外招商活动并完成招商目标1分。没有完成市重点考核项目投资计划的扣分,计算方法为:单项扣分=(1-投资额完成率)×单个项目基本分,其中投资完成额以新增注册资本、缴纳的建筑营业税和中介机构评估作为主要依据。鼓励争创省级品牌:年内每新增1家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加0.5分,每新增1家省服务业百强企业加0.2分,每新增1个省服务业重点项目加0.1分。

  3.工贸分离占2分。制订落实推进工贸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工作计划和措施,按时上报报表,全年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4.日常管理工作占2分。按目标管理评定标准计分,完成的得基本分,没有完成的不得分。调研报告被国家、省、市刊物刊用的适当加分。

  (二)市直系统(单位)(附件5-2)

  1.服务业主要指标占90分。其中:服务业增加值增幅和服务业增加值总量各占45分。得分计算方法为:单项指标得分=指标完成率×单项基本分。超额完成目标的适当加分,加分不超过标准分的10%。若有市直系统(单位)超额比例达到10%以上,则对超额最多的市直系统(单位)加标准分的10%,其他市直系统(单位)以超额比例占该系统(单位)超额比例的相对数分别计算加分。

  2.日常管理工作占10分。按目标管理评定标准,完成的得基本分,没有完成的不得分。

  3.有重点考核项目的系统(单位),按时完成项目投资计划另加2分。其中重点项目建设1分,项目管理工作1分。调研报告被国家、省、市刊物刊用的适当加分。

  (三)日常管理工作

  1.各市(区)数据的收集和汇总工作分别由各市(区)统计局负责,汇总后的数据以规定表式按季报市统计局;市直系统(单位)数据的收集和汇总由市直各系统(单位)自行负责收集并汇总,汇总后的数据以规定表式连同基层报表一并按季报送市统计局和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统计局对各市(区)及市直系统(单位)上报数据进行统一汇总审核后,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

  2.各市(区)负责汇总本市(区)“833工程”进度情况,汇总后按月上报市统计局和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奖励办法

  为确保考核目标的完成及上报数字的准确性,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各单位服务业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及“833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设立年度服务业目标考核奖。按照服务业工作目标管理评定标准进行综合打分,根据综合得分高低,市(区)设立目标考核优秀奖和目标考核先进奖,市直系统(单位)设立一、二、三等奖和先进服务单位奖,并给予适当奖励。

  五、组织领导

  目标考核工作在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做好服务业指标测算、目标下达、考核评比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各地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落实工作责任制,认真抓好服务业目标考核工作。

  附件:

  1-1.2011年市(区)服务业发展计划表

  1-2.2011年市直系统(单位)服务业发展计划表

  2.市服务业重点集聚区名单

  3.市服务业30强重点企业名单

  4.2011年服务业重点考核项目表

  5-1.2011年市(区)服务业工作目标管理评定标准

  5-2.2011年市直系统(单位)服务业工作目标管理评定标准

  附件1-1:
  2011年市(区)服务业发展计划表

  单位:亿元、%
 

  服务业增加值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服务业城镇固定资产投资

  服务业税收收入

  2010年实绩

  2011年计划

  2010年实绩

  2011年计划

  2010年实绩

  2011年计划

  2010年实绩

  2011年目标

  增加值

  增幅

  占GDP比重

  增加值

  增幅

  占GDP比重

  总额

  增幅

  总额

  增幅

  总额

  总额

  增幅

  总量

  增幅

  总量

  增幅

  全 市

  728.3

  13.9

  36.4

  860.2

  14

  37.4

  550.3

  19

  649.3

  18

  378.0

  461.2

  22

  97.9

  34.3

  117.4

  20

  海陵区

  60.1

  14.6

  44.2

  70.5

  14

  45.2

  124.0

  18.6

  146.3

  18

  91.1

  111.1

  22

  14.3

  42.2

  17.1

  20

  高港区

  40.4

  15.8

  36.0

  47.7

  14

  37.0

  22.5

  18

  26.6

  18

  33.8

  41.2

  22

  6.9

  97.8

  8.3

  20

  高新区

  23.8

  15.2

  29.3

  28.5

  14

  30.3

  23.7

  62.1

  28.0

  18

  49.2

  60.0

  22

  6.4

  -

  7.7

  20

  靖江市

  165.2

  15.1

  37.9

  194.5

  14

  38.9

  92.8

  17.6

  109.5

  18

  70.9

  86.5

  22

  20.7

  72.1

  24.9

  20

  泰兴市

  142.9

  14.1

  35.7

  168.8

  14

  36.7

  108.6

  17.4

  128.1

  18

  41.0

  50.0

  22

  10.2

  22.3

  12.3

  20

  姜堰市

  111.7

  14.8

  37.1

  131.4

  14

  38.1

  92.8

  17.2

  109.5

  18

  44.4

  54.2

  22

  9.8

  35.9

  11.7

  20

  兴化市

  143.3

  14.5

  37.7

  168.3

  14

  38.7

  85.9

  16.9

  101.3

  18

  47.6

  58.1

  22

  22.1

  38.4

  26.6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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