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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泰州市财政局)

  为规范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经办工作,根据原省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养老金计发标准问题的通知》(苏人险〔1994〕12号)、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苏劳社险〔2001〕35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泰政发〔2002〕96号)、原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泰劳社发〔2008〕103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市区行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含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下同)职工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及对象、参保缴费资金渠道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中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

  劳动合同制职工含劳动合同制工人(含应签未签劳动合同的人员)、原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聘用制干部(不含个人档案中记载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前原为固定职工身份的聘用制干部)、非在职人员中聘用的干部、1976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临时工、乡镇聘用制干部。

  二、机关公务员(国家干部身份人员)以外的人员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非管理、技术人员等在编工勤人员,应按原省劳动厅《关于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苏劳关系[1996]13号)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劳动合同制职工身份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

  三、机关公务员(国家干部身份人员)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国家干部身份人员及个人档案中记载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前原为固定职工身份的人员,暂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待国家、省出台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统一的参保范围及对象等政策后对照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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