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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销售管理

  第十七条 限价商品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由物价部门会同国土、房管等部门在土地出让前,根据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价格控制确定,原则上控制在市场价格的70%。

  第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根据其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就近靠户型选房。在补偿面积内的按限定价格购买,超面积部分按土地出让前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价格购买。超面积部分的市场价格与限定价格之间的溢价收入,由开发建设单位统一缴交到市财政住房保障资金专户。

  第十九条 市区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限价商品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为(建筑面积): 1-2人户65平方米,3人户75平方米,4人及4人以上户85平方米,标准面积部分按限定价格购买,超面积部分按土地出让前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价格购买。超面积部分的市场价格与限定价格之间的溢价收入,纳入到市财政住房保障资金专户。

  第二十条 市区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须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其中,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

  (三)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可支配收入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字为准。

  第二十一条 市区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和公示制度。申请家庭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社区、街道及指定受理窗口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房管局应当按相关程序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应当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限价商品住房出现房源不够分配时,将采取轮候制度。市房管局根据房源情况、申请对象条件等统筹安排。

  第二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审核程序,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含高新区等管委会)统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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