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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计划由市房管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国土、规划、物价等部门根据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含高新区等管委会)上报的年度征收计划和市区城市中低收入家庭需求情况,编制年度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分解下达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及供地计划中优先安排。其出让方案由国土部门牵头,会同住建、规划、物价、房管等相关部门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用地出让方案应明确项目开(竣)工时间、建设期限、住宅销售价格、交付时间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 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按照以为区为主、全市统筹的原则进行。面向被征收安置的限价商品住房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含高新区等管委会)组织建设;面向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销售的限价商品住房由市房管局组织建设。

  第十一条 限价商品住房按照“五限一竞”的要求,通过土地有形市场,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开发建设主体。

  第十二条 限价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用于征收安置的,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中小户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不得低于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的70%。

  第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按照节能省地的原则,优化规划设计方案,采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限价商品住房建设水平。

  第十四条 限价商品住房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和标准。开发建设单位对限价商品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并承担保修责任,同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第十五条 限价商品住房项目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住宅与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应当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对建设限价商品住房涉及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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