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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政规〔2011〕5号)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市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

  泰州市市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建立多层次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采取限定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上市交易时间以及通过竞出让地价的方法(简称“五限一竞”),以公开出让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并严格执行限制性要求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政策性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条 限价商品住房的供应对象为市区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家庭。市政府确定的各种重点项目和公益性项目范围内所涉及的符合上述条件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可优先购买。

  第四条 市区范围内从事限价商品住房的开发建设、销售及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以区为主、全市统筹的原则。

  第六条 市住建部门是限价商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房管局具体负责市区限价商品住房的组织和监管工作。市发改、国土、规划、财政、物价、监察、金融、税务等部门以及被征收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含高新区等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七条 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应按照“多点、就近、方便”的原则,选择在交通便利、市政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区域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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