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对各幼儿资助经费实行全额补助。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在对资助材料进行审核,准确测算所需经费,市财政于每学期开学后第二个月内拨付各辖区教育部门和相关幼儿园。
第七条 各有关幼儿园要认真做好经济困难家庭幼儿的入园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第八条 教育、财政部门和幼儿园要加强资助经费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督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幼儿资助经费的行为,将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春季学期起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泰州市区幼儿资助申请表
本人情况
|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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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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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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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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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情况
| 家庭户口
| A、城镇 B、农村
| 家庭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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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月总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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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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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入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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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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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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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情况
| 姓名
| 年 龄
| 与本人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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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助学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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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审核意见
| 幼儿园负责人:幼儿园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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