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泰州市区经济困难家庭入园幼儿资助办法的通知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制定的《泰州市区经济困难家庭入园幼儿资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泰州市区经济困难家庭入园幼儿资助办法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2011年3月)
第一条 为帮助市区经济困难家庭子女接受学前教育,根据国家、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0〕13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2011年春季新学期开始,对海陵区、高港区、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辖区内经济困难家庭幼儿,进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公(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实行保育教育费用资助。
第三条 资助标准:
按100元/月标准,全年10个月计算,每个符合条件的幼儿每年享受1000元资助。
第四条 经济困难家庭的幼儿,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城乡低保家庭或持《特困职工证》人员幼儿;
2.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
3.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幼儿;
4.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家庭幼儿。
第五条 资助程序:
1.凡符合资助条件的在园幼儿,由幼儿家长每学期开学报到时,向所在幼儿园提出资助申请,并填写《泰州市区幼儿资助申请表》(附件1),同时提交幼儿本人或父母身份证、户口簿和经济困难的证件(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原件)交幼儿园验证。
2.各幼儿园对提供材料审核合格后,填写《泰州市区幼儿园资助情况统计表》(附件2),开学后一周内上报所在辖区教育局。
3.辖区教育局根据各幼儿园上报的《泰州市区幼儿园资助情况统计表》按幼儿园进行审核汇总,填写《泰州市区在园幼儿保育教育费用减免汇总表》(附件3),并于每学期开学后的一个月内上报市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