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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全市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七)严格执行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2011年各市(区)上缴市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比例不变。各市(区)应进一步加强巨灾风险准备金预算的管理,严肃执行财经纪律,在综合考虑当地农业经济发展水平、保险覆盖面、保障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按年度编制巨灾风险准备金预算。各市(区)要严格按照规定及时充实该项基金,努力增强农业保险抗风险能力。

  (八)加强农业保险资金管理。各市(区)财政部门继续执行农业保险保费资金(含巨灾风险准备金)专户管理政策,专款专用,加强规范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农业保险资金,确保资金的正常安全运行。各市(区)农业保险管理费总额应控制在总保费的15%以内(具体标准由各市(区)研究确定),专项用于农业保险的宣传、培训、承保、理赔、服务等相关工作费用支出。管理费具体计提和使用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农业保险试点政府保费资金会计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外金〔2008〕74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农业保险管理费使用和管理的通知》(苏财外金〔2010〕2号)执行。各市(区)政府有关部门使用的管理费要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滚存使用”,不得与其他经费混用。

  (九)切实做好养殖业保险理赔工作。一是全面建立主要养殖业保险工作责任制。各市(区)要在总结分析2010年工作的基础上,全面建立2011年度主要养殖业保险工作责任制,明确乡镇畜牧兽医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对防疫治病服务工作到位,且能繁母猪、奶牛和育肥猪死亡率均控制在5%以内的乡镇有关人员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对保险工作落实不力、服务工作不到位或理赔中弄虚作假、骗取保费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二是加强能繁母猪保险理赔资金支付管理。基于能繁母猪保险的特性,各市(区)财政应与保险经办公司协商建立能繁母猪理赔周转金制度,原则上每季度结算一次,加快理赔进程,确保取信于民。三是重视投保畜禽死亡后的无公害处理工作。因疾病死亡的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及其他畜禽,必须严格实施无公害处理,无公害处理的费用从理赔费用中列支,其中:死亡猪、牛处理费用每头不超过50元,其他畜禽按实际情况列支。2011年,省市将在有条件的地区试点开展投保后死亡畜禽的无公害集中处理。

  (十)强化各方面协调配合。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真正做到领导到位、认识到位、工作到位、政策到位、资金到位、措施到位。要组织各方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农保办要切实履行好政策宣传、协调服务、检查考核、情况综合和投诉案件调处等职责,并积极开展农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农经、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充分发挥资源优势、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积极参与农业保险承保险种、标的核实、保费收缴和核灾定损等工作,指导和帮助农民防范、抵御灾害风险;财政部门要及时将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和巨灾风险准备金落实到位,并加强对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业务管理费、巨灾风险准备金和保险赔付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理赔效率,全面推进“一折通”或“一卡通”支付受灾农户理赔款;审计部门要定期开展农业保险资金(含巨灾风险准备金)的专项审计,确保农业保险资金专款专用,发挥应有作用;保险经办公司具体承担农业保险条款设计、展业承保、保费收缴和定损理赔等职责,加强业务培训,规范保险行为,增强服务能力,健全服务网络,乡镇建立“三农”保险服务站,村建立“三农”保险服务点,使广大农户在防疫咨询、投保服务、灾后理赔等方面获得及时的保险服务。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鼓励各地开展以险养险;金融、税务、气象等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和促进农业保险工作。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农业保险工作,市政府将对2011年农业保险工作成效显著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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