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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绿地认建认养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临时或永久使用认建认养绿地(树木)的,所涉及的绿地(树木)认建认养协议终止,认建认养单位(个人)不得向市各绿地管理部门提出赔偿或补偿要求。认建认养期限未满的,由市各绿地管理部门另行安排绿地(树木)供其认建认养。

  第十二条 认建认养单位(个人)需解除认建认养协议的,应提前30日向市各绿地管理部门提出解除申请,经市各绿地管理部门同意后解除协议。认建认养单位(个人)已捐资金不予退还。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市园林绿化管理局统一负责市区的绿地认建认养工作,市各绿地管理部门负责绿地认建认养的实施工作。

  第十四条 认建认养单位(个人)根据认建认养协议向市各绿地管理部门缴纳认建认养资金。市各绿地管理部门开具财政专用票据,缴入指定帐户,由财政统一监管使用,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对认建认养绿地(树木)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园林绿化管理局根据市各绿地管理部门的申报进行汇总后,统一报市政府给予表彰。

  第十六条 市各绿地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挪用、贪污认建认养资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违反第十条规定的行为,由市各绿地管理部门责令认建认养单位(个人)停止、恢复绿地(树木、设施等)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园林绿化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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