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认建认养绿地(树木)由市各绿地管理部门选择有资质的专业绿化企业实施建设或养护管理。
认建认养单位(个人)对所认建认养绿地(树木)的管护活动和其它活动须经市各绿地管理部门同意,并在市各绿地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第七条 认建认养程序:
(一)认建认养单位(个人)向市各绿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商定认建认养事项并签订认建认养协议;
(三)缴纳相关费用后按照约定实施认建认养;
(四)将认建认养协议报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备案。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认建认养证书、立牌和冠名条件。
(一)认建认养单位(个人)有权取得认建认养证书。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设置并保持标志牌1年:
1.认建绿地(林地)100平方米以上且认建资金达到项目预算的50%以上。
2.个人出资3000元/年以上或单位团体出资1万元/年以上认养绿地(林地)。
3.认养单株古树名木且认养费达到3000元/年以上或认养单株古树后续资源且认养费达到2000元/年以上。
(三)认建绿地的,标志牌设置期和冠名期一般不超过3年;认养绿地的,标志牌设置期和冠名期与认养期一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进行绿地冠名:
1.认建3000平方米以上的绿地(林地),且认建费用达到15万元以上。
2.连续3年每年出资5万元以上认养绿地(林地)。
3.认养单株古树名木或单株古树后续资源且个人连续3年每年出资6000元以上或单位团体连续3年每年出资2万元以上。
认建认养证书、标志牌内容由市园林绿化管理局统一规定,市各绿地管理部门负责制作。认建认养单位(个人)在提供认建认养资金后,可随时了解资金使用情况和认建认养绿地(树木)情况,督促检查绿地(树木)建设和管护工作,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第九条 绿地认养期限为1-3年,到期后可以申请续养。同一处绿地(林地)、树木有多人表达认建认养意愿的,采用竞投的方式,优先考虑连续认建认养单位(个人)。
第十条 认建认养单位(个人)有配合市各绿地管理部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义务,认建认养单位(个人)不得在其认建认养绿地(树木)范围内改变绿地(树木、设施等)现状、性质和功能,不得增设建筑物、构筑物、商业广告等,不得有破坏绿地(树木、设施等)和妨碍绿地管理的行为,不得进行任何经营行为,也不得私自转让认建认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