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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绿地认建认养办法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绿地认建认养办法的通知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泰州市市区绿地认建认养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泰州市市区绿地认建认养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人们植绿、爱绿和护绿意识,保护和巩固绿化建设成果,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全国人大《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绿地认建认养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通过一定的程序,自愿出资认建认养一定面积(数量)绿地(树木)的行为。

  第三条 绿地认建认养坚持自愿原则。所有认建的绿地(树木)产权归市各绿地管理部门所有,所有认养的绿地、树木、设施等产权不作变更,仍为原产权单位所有。

  第四条 认建认养范围为泰州市市区范围内的公园、景区、游园、道路、河道绿地(树木),防护林、公益林等以及古树名木和其后续资源。

  第五条 认建认养的绿地(树木)要坚持合理划分、地域完整、边界清晰。整块绿地(林地)、整条道路绿地原则上不分割,但可以由几个单位、团体(个人)共同认建认养。未成年人认建认养绿地要以学校、共青团、少先队团体或家庭团体形式参与。

第二章 形式及程序

  第六条 认建认养采用协议形式,相应的资金由认建认养单位(个人)提供。认建绿地的,个人出资不低于100元,单位团体不低于1000元。绿地认养标准为,每年每平方米绿地(含绿地内树木)不低于10元,树木(古树名木除外)每株每年不低于50元。认养绿地的,个人认养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单位团体不得少于100平方米。认养树木的,单位团体不得少于20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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