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公办教师的比例。公办幼儿教师比例低于幼儿教师总数10%的市(区),每年必须增加3-5个百分点,公办幼儿教师比例超过10%的市(区),每年必须增加2-3个百分点,确保到2015年,各市(区)全额事业编制幼儿教师达幼儿教师总数的25%以上,每所公办幼儿园都有全额事业编制幼儿教师,鼓励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富余教师培训合格后转入学前教育。
切实保障幼儿教师的工资待遇。确保公办编制外聘用幼儿教师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有条件的市(区)可以按不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执行。其社保经费由幼儿园和个人按比例承担,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七)规范学前教育的管理。
严格对幼儿园的日常监管。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幼儿园的准入和年检管理,不断细化招生收费、园舍设施、课程设置、保教服务的管理和考核,不断加强督导检查。完善并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强化幼儿园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加强幼儿园安全防范和治安保卫工作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齐安保人员和安保设施,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幼儿园食品的采购、运送、储存、制作等环节必须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幼儿园要按规定设置专兼职卫生保健人员,建立晨检记录、传染病疫情报告等制度。严格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加强幼儿园安全教育和检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清理整顿无证幼儿园。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大对无证幼儿园的清理整顿力度,凡未取得办园许可证、设施条件差、管理混乱、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学前教育机构,各市(区)和相关部门要督促限期整改。经整改达到标准的,颁发办园许可证,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要依法予以取缔,并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儿。到2012年,全面消除无证幼儿园。
(八)提高学前教育质量和水平。
配齐配好保教设施。各市(区)要按国家幼儿园建设规范建好幼儿园,并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学前教育规律、保教活动需求配齐配好各类保教设施。加快建立幼儿园学籍管理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实施“园园通”工程,实行动态监管。建立保教设备公开招标采购制度,确保幼儿园保教设备质量,做到安全可靠、卫生环保。完善保教设备使用培训、检测维修制度,做到安全操作、防患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