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联审办法的通知
(泰政规[2011]4号)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联审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泰州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联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管理,明确相关部门管理职责,优化许可程序,提高行政效率,统一规划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合理配置户外广告资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
江苏省广告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泰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广场、绿地、水域、空间、道路、公路、铁路、车站、建筑物、构筑物、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涉及的许可活动,适用本办法。
在公路收费站区、服务区以及港口、码头控制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涉及的许可活动,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在高港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许可,除市政府规定应由市城市管理局实施的区域外,由高港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户外设置的为直接或间接介绍自己及他人所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设施和标志,以及户外公益性宣传设施。
兼有单位或项目名称、字号、品牌、商标、标志、标识、图案等广告内容的户外标志牌、指示牌、指路牌,按户外广告设施处理。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许可联审牵头部门。规划、路政、公安交管、房管、市政、园林、绿化、旅游、水利、气象等依法具有监管职能的部门为联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