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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房地产调控政策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规定,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销售收入全额征税。税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

  四、进一步增加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

  加大土地供应及清查力度,市国土部门及时制定并公布以住房为主的房地产供地计划,并切实予以落实,2011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两年年均实际供应量。保障性住房、危旧房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积极探索实施“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加大专项整治和清理力度,深化合同执行监管,对己交付的地块责令限期建设,严格依法查处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收回的闲置土地,要优先安排用于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市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要共同建立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普通商品住房建设。

  五、进一步加快发展保障性住房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93号)精神,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加快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切实做好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筹集、供给和管理工作。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逐步扩大住房保障制度覆盖面。进一步降低住房保障申请准入门槛,将住房保障覆盖到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高住房保障实物配租比例,全年确保新增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3320间(套)。

  六、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项目分期开发建设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以商品房建设项目为单位组织开发建设;对开发建设规模较大、实行分期开发、分期销售和分期交付的商品房项目,每次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申请预售许可建筑面积不得低于30000平方米;项目规模小于30000平方米的,应一次性申请办理预售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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