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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房地产调控政策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房地产调控政策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省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市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市区实际,并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调控目标责任

  各区、各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充分认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性,结合市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各项房地产调控政策。2011年度市区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为,新建住房价格上涨幅度低于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市发改、财政、国土、建设、规划、统计、物价、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省及我市有关财税、金融、住房保障等方面的最新政策,切实履行稳定房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

  二、进一步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暂停发放贷款。对贷款购买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调整至30%及以上;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1.1倍的规定。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消费性贷款的管理,禁止用于购买住房。职工家庭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职工家庭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全市平均水平,允许其办理第二次公积金贷款,第二次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低于同期首次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的1.1倍。停止向三次(含)以上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

  三、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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