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积极开展高效设施农业保险。大力发展设施园艺、规模畜牧业、特色水产品保险和相关产品责任保险,积极开展蔬菜大棚保险,稳妥开展养蚕、林木火灾等第二批高效农业保险险种试点和蔬菜大棚附加蔬菜(水果)保险,鼓励各县区结合实际开办新的高效农业保险品种,高效设施农业保险(含能繁母猪和奶牛保险)保费收入达到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 14 %以上。
(四)大力推进农机具保险试点。继续做好兼用型拖拉机交强险和联合收割机第三者责任险试点工作,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拒保或变相拒保农机政策性保险试点险种。从2010年起,新增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司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为农机保险试点财政保费补贴险种,司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每台机械限1人投保。
(五)积极推进渔业保险试点。继续完善渔民、渔船互助保险运行机制;不断扩大渔业保险承保面;加强保费资金核算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强化风险管控,防范和化解大灾风险;降低管理费提取比例,提高风险基金积累。
(六)鼓励发展农村商业保险。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基础上,鼓励开展农村商业保险业务,促进以险养险。各县区在政府采购商业保险业务时,可优先考虑承办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七)探索建立农村金融银保合作机制。鼓励各地积极试点通过保险手段来化解农村信贷风险的有效途径,建立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促进农村金融市场发展。
四、加强资金管理
(一)加强农户应交保费收缴工作。基层组织在动员农户参保的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农户意愿,不得以任何手段强制农民参加保险,也不得将是否参加保险与政府对农民的各种补贴进行挂钩。禁止村组干部为辖内农户代垫、代交农户应交保费。
(二)规范保费的收取和划拨。农户交纳的保费由乡镇农村经济技术服务中心负责收取,向农户收取的保费要在两个工作日内统一存入农业保险账户,以便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和承担保险责任。县区财政应按责任分担比例将财政补贴的保费足额划拨县区农业保险基金专户和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账户。保费全额到达县区农业保险基金专户和保险公司的农险账户后,方可由政府和保险公司按规定分别提取农业保险管理费。
(三)强化能繁母猪保险理赔资金支付管理。基于能繁母猪保险的特性,为做到及时赔付,保证资金正常周转,各地财政应与承办保险公司共同协商建立能繁母猪理赔周转金制度,原则上每季度结算一次。加快理赔进程,确保取信于民。
(四)严格规范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农业保险管理费按照当年总保费的12%提取,其中6.7%由县区使用,4.8%由保险公司使用,0.5%由市农险办使用。管理费要严格按规定比例规范使用,专项用于农业保险的宣传、培训、推动、承保、勘察定损、理赔、奖励等相关工作费用支出。各县区应根据实际承保额,及时将管理费划拨给保险经营机构。管理费具体计提和使用办法按照《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农业保险试点政府保费资金会计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外金〔2008〕74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农业保险管理费和管理的通知》(苏财外金〔2010〕2号)和宿迁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宿迁市农业保险管理费用办法的通知》(宿农险组〔2010〕2号)等文件统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