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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宿政办发〔2010〕104号 2010年5月11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完善农业保险“联办共保”经营模式和发展机制,扩大农业保险保障范围,促进我市农业、农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就做好2010年全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稳步推动农业保险商业化运作
  在巩固“联办共保”运行模式的基础上,稳步推进农业保险商业化运作。对于新开设的农业保险险种可引入紫金财产保险公司试做。从2010年秋季作物开始,政府和保险公司的风险责任承担比例调整为5:5。按照省里统一部署,根据我市农业保险试点开展情况,今后逐步提高经办保险公司承担风险责任的比例,政府有关部门要做好扶持、推动和监管工作。
  二、稳定财政保费补贴政策
  (一)对于水稻、小麦、玉米、油菜和棉花等5个主要种植业参保品种,各级财政补贴保费的85%,其中,中央财政补贴35%,省级财政补贴25%,县区财政补贴保费的25%,种植者负担保费的15%。
  (二)对于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和肉鸡等4个主要养殖业参保品种,在省级财政补贴保费的50%的基础上,除能繁母猪保险县区财政补贴保费的30%、饲养者负担保费的20%外,育肥猪、奶牛和肉鸡保险均按县区财政补贴保费的25%、饲养者负担保费的25%执行。
  (三)对于其他种植业、养殖业参保品种以及高效设施农业参保品种,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比照以上主要养殖业参保品种的保费补贴标准执行;对于农机具和渔船、渔民保险试点,财政保费补贴政策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三、稳定运行机制
  (一)坚持全市统一的条款费率。为确保风险的统筹与分散,2010年我市农业保险按照《关于完善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条款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09〕30号)要求,继续实行统一的条款、责任和费率,保险条款、责任和费率一经保险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各地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二)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巩固发展水稻、小麦、玉米、油菜、棉花、能繁母猪和奶牛7个主要种植、养殖业品种保险。在整体推进面上,保持主要种植品种的承保面在95%以上,能繁母猪和奶牛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在保障程度上,继续推行“低保费、低保额、有限责任”的初始成本保险,保险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农业项目的直接物化成本。能繁母猪保险金额保持不变。从2010年起,将水稻、小麦、玉米的保额提高到每亩300元;育肥猪、肉鸡的保额参照投保时当地市场价格的6成协商确定,且最高分别不超过每头400元、每只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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