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
(宿政办发〔2010〕98号 2010年4月27日)
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我市新机制下的政府采购工作,积极改革创新,依法规范运作,全面提升服务效能,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全面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省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依法采购
各采购单位要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及时签订合同、组织履约验收和支付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采购活动。各采购单位要成立政府采购工作组,并明确专人牵头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立项调研、预算把关、需求确定、计划审批、采购文件审核、参与开标、合同审核、项目实施、履约验收、资金支付、资料归档等。采购单位要加强采购计划性,提前安排申报政府采购计划,避免突击性、临时性的采购。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单位严禁未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批自行组织采购。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程项目除依法组织招标投标外均按《
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经批准的分散采购项目可委托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代理机构组织实施,也可由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同意的采购单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采购文件存档备查。
各采购单位要认真落实节能环保、自主创新、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严格执行采购进口产品审批制度,采购30万元(含)以上进口产品,采购单位必须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审批同意后,再经专家组论证、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和公示后实施采购。30万元以上(含)货物不得指定品牌采购,供应商所投货物为非推荐品牌的,视同有效标。招标文件中不得提出注册资金要求、不必要的授权要求、过高的专业资质和业绩要求、不合理的工期要求和付款方式。
二、规范采购流程,严格审批程序
市财政局、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要改进管理方式,整合优化采购环节,制定标准化工作程序,建立各种采购方式下的政府采购价格监测机制和采购结果社会公开披露制度,实现对采购活动及采购结果的有效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