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自主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中发挥重要作用,为治愈质量通病、降低能源消耗、保护资源环境、提升产品质量作出突出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3.在消除重大安全隐患或为减少事故损失作出重大贡献的;
4.在带徒传艺、培养技术人才、建设技术攻关团队中取得突出成绩的。
第七条 评选程序:
1.推荐申报。组织全市企事业单位选拔申报,经县(区)及市直单位初审后,向市评选工作办公室推荐。
2.评审提名。市评选工作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并综合评审,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
3.公示表彰。候选人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通过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命名表彰为“宿迁市十大金牌工人”。
4.申报材料。候选人填写《宿迁市十大金牌工人候选人推荐表》(一式三份),随表附交市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获奖证书、主要技术成果、职业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同时呈报2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第三章 奖 励
第八条 金牌工人享受以下待遇:
1.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授予宿迁市十大金牌工人荣誉称号,并发给一次性奖金;
2.优先向市政府推荐授予“五一劳动奖章”或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3.连续三届荣获宿迁市十大金牌工人称号的,授予并终身保留“宿迁市荣誉金牌工人”称号;
4.金牌工人名单录入市高层次人才库,享受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培训、考察、休假等待遇;
5.进城务工人员当选金牌工人的,享受城镇职工在住房、就业、就医、子女入学等方面的保障政策。
第四章 管 理
第九条 市评选工作办公室由市分管领导任主任,市委组织部、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等单位领导及相关专家为成员,日常工作由市总工会承办。主要职责是:
1.组织金牌工人评选工作;
2.筹备召开宿迁市十大金牌工人表彰大会;
3.指导、协调和处理金牌工人日常管理工作;
4.督查金牌工人政治和经济有关待遇落实情况,提出培养使用建议方案;
5.完成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宿迁市十大金牌工人荣誉证书有效期两年,可连选连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