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宿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十大金牌工人评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宿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十大金牌工人评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宿办发〔2010〕24号 2010年3月23日)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步伐,激发广大职工岗位建功、岗位成才,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全市将组织评选“宿迁市十大金牌工人”。现将《宿迁市十大金牌工人评选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宿迁市十大金牌工人评选管理办法(试行)
(2010年3月1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人才强市”战略,充分激发广大职工建功立业的热情,积极培养造就一批技能型职工人才,努力助推宿迁跨越发展,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职工人才工程的意见》(宿办发〔2010〕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牌工人的评选,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生产一线和坚持职工群众公认的评选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标准,好中选优。
  第三条 坚持把评选活动与职工职业技能竞赛、岗位创新竞赛、重点工程劳动竞赛、节能减排以及“名师带徒传艺”等活动紧密结合起来,使评选活动始终具有针对性、典型性和实践性。
  第四条 金牌工人评选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由市评选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2010年组织首次评选活动,以后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10名。

第二章 评  选

  第五条 金牌工人评选范围是全市各类所有制经济、社会组织一线岗位的生产技术工人,重点从全市骨干产业中评选产生。
  第六条 评选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祖国,热爱宿迁,坚持科学发展观,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年龄在60周岁以下,为单位和社会作出了突出贡献,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刻苦钻研技术,具有绝招绝技,在市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优异成绩并受到表彰的;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