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通知
(鲁编办[2011]28号)
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商务厅、卫生厅、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检验检疫局,各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为加强生猪质量安全监管,完善体制机制,实现监管的全过程覆盖,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印送关于
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的函(编综函字[2011]144号),经报省编委领导同意,现将我省“瘦肉精”监管工作的职责分工通知如下。
省畜牧兽医局牵头负责“瘦肉精”监管工作,负责生猪养殖、收购、贩运、定点屠宰环节实施对“瘦肉精”的检验、认定和查处;负责生猪收购、销售和运输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省卫生厅依法负责组织制定与生猪、猪肉质量相关的安全地方标准并发布相关食品安全信息。
省工商局负责猪肉流通环节监管,查处和打击经营含“瘦肉精”等不合格猪肉的行为。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索证索票等检查工作,加大对盐酸克伦特罗等可作为“瘦肉精”原料的人用药品流通的监管力度。
省商务厅负责加强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