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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全面推进农超对接工作的意见

  (五)加强监督指导,规范对接行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指导超市企业严格落实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局联合下发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17号),严禁超市企业向合作社收取进场费、赞助费、摊位费、条码费等不合理费用。超市企业要降低合作社鲜活农产品进场门槛,稳定对接关系。对接双方要本着合作共赢、互惠互利的原则,合理确定账期。鼓励超市企业采取日结方式收购蔬菜等生鲜农产品。鼓励对接双方签订长期对接合同,建立长期、稳定、紧密的对接关系,提高合同契约意识和诚信意识。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管理,支持合作社率先实施标准化生产,指导合作社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和质量安全台账,健全农产品质量管理、化学投入品控制、质量可追溯、自律性检验检测和农产品包装、标识等体系和制度,积极为合作社申请农产品认证和创建品牌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要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开展蔬菜园艺作物标准园、畜禽养殖标准化、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指导合作社依据农产品流通相关标准和超市需求,实行农产品生产全过程统一服务,组织超市和连锁企业加强对合作社生产的指导和服务。
  四、强化推进农超对接的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对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商务、农业部门要把农超对接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精心组织,大力推动。要制订工作计划,明确专人负责,定期交流信息,强化督促检查。各级政府要把农超对接作为搞活农产品流通,拉动农村消费的重要举措,切实重视和加强对农超对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商务、农业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安排职能部门具体抓好日常工作,要联合制定农超对接实施方案,明确部门分工,加强沟通协调,切实抓好落实。
  (二)加大对农超对接工作的支持力度。国家及省、市支持农产品流通设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流通综合试点等项目资金,原则上要优先安排农超对接工作显著的超市、合作社和农产品流通企业。各级商务、农业部门要积极争取加大财政扶持力度,重点支持超市企业搞好农产品加工配送、冷链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产品质量检测及农产品基地和品牌建设;支持合作社开展标准化生产,加强农产品快速检测、储藏、保鲜、物流配送能力建设。要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争取在税收、信贷、用地、用电、用水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并在资质认证、项目审批、技术指导等方面提供支持。要引导大型连锁经营超市、农产品流通企业及合作社加大资金投入,建立能满足生产规模需要的销售网络,并在农产品技术指导、质量标准、检验检疫等方面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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