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残联市财政局宿迁市生活不能自理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补助经费纳入补贴对象所在县、区财政预算。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居民的护理补贴分别由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财政承担。
  (二)年初各县区财政要足额安排本地当年应发补贴资金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发放。同时,要加大向上争取省级补助资金工作力度。
  (三)残疾人护理补贴经费是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困难残疾人托养和护理服务费用的补助,超出补贴标准的服务费用,由申请人或其家庭自行承担。
  五、审核程序
  (一)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提出补贴申请,填写《宿迁市残疾人护理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1),并提交以下资料:
  1.重度残疾人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残疾人证(第二代)原件和复印件;
  2.低保证明或其他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等。
  申请时间为:每年1月和8月。
  (二)审核公示
  1.社区(村)依据本办法规定对申请人经济情况、健康状况、残疾人类别和级别进行初审,在本社区(村)张榜公示一周后,签署初审意见报送街道(乡镇)残联复审。
  2.街道(乡镇)残联深入申请人社区(村)和家庭了解确认,并委托专业机构对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根据审核评估情况签署意见,分别于每年2月和9月底报送县(区)残联。
  3.县(区)残联复核相关材料,组织抽查复审,并在县(区)政府(或残联)网站对申请人情况公示一周以上,然后签署审核意见,同时将审核结果告知街道(乡镇)。对符合发放标准的,县(区)残联填写宿迁市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情况明细表和汇总表(附件2、3),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后,在每年3月和11月底前报送市残联和财政部门。
  (三)确认服务
  1.签订协议:街道(乡镇)残联及时将县(区)残联的审核意见通知社区(村)和申请人,指导社区(村)帮助申请人选择护理服务方式,明确护理服务提供者,完善护理服务手续,签订服务协议(或承诺书):(1)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经县以上残联评估确认,服务形式为全托、日托或入户护理。(2)当地暂时没有合格服务机构的地区,申请人应与当地街道(乡镇)和社区(村)认可的护理服务人员(包括亲友、邻居)签订护理服务协议,或由合法监护人提供护理服务承诺书。
  2.确认服务:承担护理服务的机构(人员)应认真履行服务协议(承诺),切实做好服务工作,同时做好服务记录,并让受到服务的残疾人(或其监护人)签字确认服务项目、服务时间、服务质量。乡镇、县(区)残联和社区(村)应定期深入残疾人家庭和服务机构,督导检查护理服务工作,确保服务到位。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