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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残联市财政局宿迁市生活不能自理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残联市财政局宿迁市生活不能自理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宿政办发〔2010〕40号 2010年3月18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残联、市财政局制定的《宿迁市生活不能自理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生活不能自理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实施办法(试行)
(市残联、市财政局  2010年3月)

  为贯彻《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意见》(苏发〔2009〕11号),全面落实残疾人特惠政策,加快建立我市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提高残疾人的生活水平,改善残疾人的生活状况,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省残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对生活不能自理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残发〔2010〕8号苏财社〔2010〕6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贫困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是各级政府关注民生、改善残疾人生活质量、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设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要认真研究制定当地具体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做好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贫困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
  二、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的残疾人:
  (一)年龄在16-60周岁,具有本市常住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且残疾等级为一级,残疾类别为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盲视力残疾的重度残疾人;
  (二)生活明显不能自理,表现为长期卧床或日常生活适应行为严重障碍,确需他人长期照料;
  (三)残疾人本人无业、无固定收入;
  (四)残疾人家庭经济困难。
  各县(区)可根据当地经济状况,适当放宽发放范围。
  三、补贴标准
  市定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标准为:城镇居民每人每月100元,农村居民每人每月50元。
  四、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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