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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宿迁市委、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中共宿迁市委、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宿发〔2010〕6号 2010年3月11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苏发〔2009〕11号)精神,结合宿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目标要求
  (一)总体要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着眼于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城乡残疾人公共服务水平差距,努力使残疾人同全市人民一道迈向全面小康社会。
  (二)工作目标。到2012年,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残疾人都能享有基本医疗卫生和康复服务,贫困家庭残疾人得到免费康复;残疾儿童少年享有高质量的义务教育,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比例逐年增加;享有平等就业机会,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实现充分稳定就业;残疾人服务设施较为完善,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提高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三)做好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对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按当地低保标准全额发放低保金,对低保对象以外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按当地低保标准全额发放生活救助金,对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本人每月增发低保标准金额的20%低保金,对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00%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中的残疾人,按照不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60%发放生活救助金。保证城市低保和低收入残疾人家庭按政策规定优先获得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对无房贫困残疾人家庭通过实物配租方式解决,确保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新出现的危房“有一改一”。
  (四)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险制度。确保在城镇就业的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并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范围,鼓励、组织个体和灵活就业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帮助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落实贫困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五)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事业。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予以供养。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区别不同情况逐步实施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建立和完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努力形成长效机制。残疾人持有效证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给予价格优惠,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和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旅游景点予以免费。
  三、加强残疾人医疗康复和残疾预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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