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各级财政、审计机关依法对新农保基金收支和单位缴纳新农保费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参保人公布养老金的发放情况,提供参保人个人账户有关信息和新农保政策的咨询、查询服务。参保人有权举报新农保违规、违法行为。
(6)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每年将本村参保人员、领取养老待遇人员、农村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五保户名单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并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九)法律责任
1.失去按月领取养老金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应在30天内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注销手续,否则以非法获取养老金处理。
2.参保人或其家属以非法手段获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从事新农保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给新农保工作造成较大影响或侵害参保人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推进新农保制度全面实施。
新农保政策是继取消农业税、实行农业直接补贴、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一系列惠农政策之后的又一项重大惠农政策,是一项国家制度安排。各市、区要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总目标要求,以改善民生为出发点,加大投入,大力推进新农保制度全面实施,力争2011年底前基本实现新农保全覆盖。市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全力配合做好新农保制度实施工作。要加强宣传发动,广泛深入开展新农保工作重大意义、基本政策和参保办法宣传,引导和动员农民积极参保。各地要认真分析和研究解决推进新农保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好的做法,为全面实施新农保创造有利的工作环境和社会氛围。
(二)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江门市新农保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组织、宣传、编办、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农业、公安、民政、人口计生、监察、审计、妇联和残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担任。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全市新农保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制订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对各市、区工作的分类指导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推进新农保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各市、区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并将新农保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办法,确保新农保制度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