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领取养老待遇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停发养老待遇;服刑期满后,养老待遇继续发放。对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人员,可以继续发给养老待遇。因涉嫌犯罪被通缉、在押的,养老待遇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的,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养老待遇予以补发。
5.标准调整。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农民人均纯收入及物价变动等情况,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参保人个人缴费标准、个人缴费补贴标准、基础养老金标准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调整。
各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建立个人缴费年限与基础养老金增加奖励办法,鼓励农民长缴费,多缴多得。
6.基层服务能力建设。
(1)全市建立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各市、区要安排专项经费,为各级经办机构配置必要的信息系统设备设施,全面建立覆盖城乡的信息网络系统。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进一步加强基层服务能力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2)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险服务网络。各市、区要加快基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建设,每个镇(街道)要建立社会保险管理所,各行政村要设置社会保险管理站,并至少配备一名村社保协理员,提高基层社会保险经办能力,提高社会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基层社会保险机构和社保协理员主要负责本辖区内、本行政村社会保险政策宣传、组织发动参保、协助参保人办理个人缴费和申领待遇、协助行政村组织公示和资格审核,受理农村社会保险举报等。经办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新农保管理经费要纳入当地财政预算,新农保管理经费标准和社保协理员聘请方式由各市、区政府确定。
7.基金管理。
(1)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改变其性质和用途,不得拖欠、挪用、截留或侵占。
(2)新农保基金的会计统计制度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审计等管理制度。
(3)各级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是新农保基金的监督组织。由各级政府指定部门、单位和被保险人三方代表按等比例原则组成,按有关规定依法监督新农保基金的收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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