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账户管理。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参保人的公民身份证号码为社会保障号码,为其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缴费补贴等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2)个人账户储存额按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3)退伍军人回乡后参加新农保,如果其服役期间未参加军人养老保险的,其军龄视同新农保参保年限;服役期间参加了军人养老保险的,军人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保费记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并按新农保规定继续缴费。
(4)参保人出境出国定居的,经本人申请,除政府补贴资金外,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中政府补贴的本息划入新农保基金。
(5)参保人死亡的,除政府补贴资金外,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合法的继承人。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中政府补贴的本息划入新农保基金。没有合法继承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农保基金,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6)参保人跨统筹区域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全部转移。
2.基金征收。
新农保保费统一委托国有商业银行收缴。具体收缴办法和政府补贴拨付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3.待遇发放。
(1)失去按月领取养老金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于每年9至11月期间,由所在的村(村改居)委会统一办理生存证明手续,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验证。逾期没有提供的,从当年12月起暂停发放养老金。经证实生存者,仍符合条件的,予以补发。
(2)参保人达到养老金领取条件时但未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由社保经办机构从其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次月起全额补发养老金。
(3)参保人死亡后,可发给500元的丧葬费和抚恤金。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责。
4.受刑事处分的参保人处理办法。
(1)参保人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暂停缴纳养老保险费,服刑期满后可继续缴费,服刑前后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参保人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被假释的,可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享受财政补贴。参保人因涉嫌犯罪被通缉、在押期间,养老保险费暂停缴纳;被无罪释放的,可以补缴被通缉、羁押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并按各级财政对参保人参保补助的标准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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