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制度衔接
1.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参保人在不同时段分别按本办法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及待遇按如下办法处理:
(1)参保人符合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条件的,可将其新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农保缴费年限折算后,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具体折算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2)参保人未符合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条件的,可将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农保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计发养老金。
2.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衔接。
(1)将已实行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并入新农保制度,将参加原制度的参保人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2)被征地农民养老金改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从个人账户支付,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
(3)对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金的人员,在原待遇基础上,加发新农保基础养老金55元;对已享受老年生活津贴的人员,停发老年生活津贴,改发新农保基础养老金55元和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至少55元。各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适当提高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提高部分由当地财政负责。
(4)对符合粤府办[2010]41号文确认的列入养老保障范围供养人数的新被征地农民,由用地单位按照当地被征地农民最低缴费标准缴纳15年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作为个人缴费的费用,计入个人账户。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达到15年的新被征地农民可以申请按月领取养老金。年满60周岁,缴费不足15年的新被征地农民,按新农保规定领取待遇。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待遇条件的新被征地农民,每人每月增加基础养老金55元。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按项目性质分别共同负担。按粤府办[2010]41号文规定,属省重点项目的,除省政府负担50%外,其余部分由市本级和各市、区按照国有土地出让收益界定的分担比例分别负责。其它项目由市本级和各市、区按照国有土地出让收益界定的分担比例分别负责。
(5)符合《关于做好完全被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意见》规定条件的,可改发市基础养老金。
(八)管理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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