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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高对参保人缴费的补贴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并对参保人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制定相应鼓励办法,引导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多缴多得,所增加的财政支出由各市、区政府负责。

  4.社会捐助。

  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通过政府褒奖、税费优惠等措施,鼓励社会各界捐款资助农村居民参保。

  (五)待遇领取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直至终老。

  1.实施新农保制度时,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本市户籍农村居民,不用缴费,可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并按其填表申领待遇的时间作为待遇计发时间,对以前月份不予补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户籍在同一村民小组的子女(含外出打工者,不含外嫁女)必须参保缴费。

  2.实施新农保制度时,距领取待遇的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不间断缴费至领取养老待遇的年龄,也可选择趸缴若干年的养老费,累计不超过15年,政府的补贴按每年的标准逐年给予补贴,在其达到领取养老待遇年龄后,剩余趸缴年限的缴费补贴按趸缴当年各级财政负担的标准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在年满60周岁时因中断缴费的年限须一次性补缴,但补缴年份不给予政府缴费补贴且不补发参保人父母养老金。

  3.实施新农保制度时,距领取待遇的年龄超过15年(含15年)的,应逐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15年(含15年)。参保人因中断缴费而导致在年满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应继续逐年延续缴费至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止,从其符合申领养老待遇条件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延续缴费期间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足额实行社会化发放。

  (六)养老金计发办法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发月数相同)。如果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年龄大于60岁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相应减少,具体办法参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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