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要内容
(一)参保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年满16周岁,具有本市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含渔民、“村改居”居民,不含在校学生)。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城乡统筹”的原则;
2.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
3.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自我保障和国家保障相结合,缴费、待遇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参保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基本生活需求相适应的原则。
(三)基本模式
新农保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社会捐助等构成。
1.个人缴费。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本标准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各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以每个自然年为缴费年度,原则上应按年缴费,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额记入参保人个人账户,参保人在60周岁前不得支取。
2.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所属成员的参保人给予补助,补助数额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研究决定。
3.政府补贴。
(1)个人参保缴费补贴。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
(2)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5元,由各级财政根据有关规定共同出资建立。
个人参保补贴、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按有关规定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市本级和各市、区按以下办法筹集资金:各市、区试点起步第一年,市本级与市、区各负担50%;从第二年起,市本级与蓬江区、江海区按 45:55比例分担,与其他市、区则按1:9比例分担。
(3)特殊群体补贴。属农村重度残疾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农村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五保户的参保人(以下简称特殊群体补贴),其个人缴费由本级财政按最低的缴费档次标准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至60周岁,但最多不超过15年。所需资金,由各市、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