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府[2010]4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江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业经市政府十三届七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江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
为加快建立健全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农村居民老有所养目标,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09〕12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粤农试〔2010〕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通过试点推进、以点带面、全面覆盖,积极探索建立与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使农村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保障农民老年基本生活,让更多的农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任务目标
探索建立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为基本制度模式,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并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相配套,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切实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按照国家、省的统一安排和要求,2010年在开平市开展新农保试点;力争在2011年将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和鹤山市纳入全国新农保试点,将台山市、恩平市纳入全省新农保试点,2011年全市新农保基本实现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