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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7.4.3 响应措施

  7.4.3.1 市减灾委办公室安排人员值班。

  7.4.3.2 市民政局在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市减灾委办公室密切关注天气趋势和灾情发展状况,与灾区民政部门保持密切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按有关规定上报灾情。

  7.4.3.3 各市、区民政局在每日9时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上报市民政局。

  7.4.3.4 指导各地做好救援和群众生活安排工作,协调处理相关抗灾救灾事宜,必要时,协调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前往灾区查核灾情,慰问灾民,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7.4.3.5 根据灾区政府申请,必要时,在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制定救助方案,并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7.4.3.6 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政府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商财政部门下拨救灾应急资金或物资。

  7.4.3.7 视灾情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进行灾情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必要时报市政府、省民政厅,或通报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

  7.4.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终止Ⅳ级响应建议, 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终止Ⅳ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

8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8.1 灾后救助

  8.1.1 以下受灾人员可以作为灾后救助对象:

  (1)缺衣被缺粮食,没有自救能力的;

  (2)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无家可归,无力自行解决的;

  (3)生活困难的死难者遗属;

  (4)伤病者无力医治的;

  (5)有特殊困难的其他受灾人员。

  8.1.2 自然灾害救助标准以保障灾民基本生活需要为原则。

  8.1.3 各市、区民政部门每年9月及次年1月下旬开始调查当年冬季及次年春季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助人口台账。市民政局于当年10月20日前将需政府救济人口及各市、区需救助数据汇总表报省民政厅。

  8.1.4 必要时,市民政局会同各市、区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

  8.1.5 制定冬春救助工作方案。

  8.1.6 根据各市、区上报的灾情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下拨冬春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灾民解决冬春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问题;对自救能力相对薄弱的受灾地区,适当增拨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

  8.1.7 各级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各地救灾款下拨进度,接受社会监督。

  8.1.8 通过调配救灾仓库储存物资、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8.1.9 各级发展改革、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政策。

  8.2 恢复重建

  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助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由各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充分考虑防灾减灾因素。

  8.2.1 组织查核灾情。灾情稳定后,各市、区民政部门迅速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市民政局在灾情稳定后7日内将全市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省民政厅。

  8.2.2 根据灾情和各地实际,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

  8.2.3 根据各市、区的请求,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市财政局下拨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费,专项用于各地灾民倒房恢复重建。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财政资金的拨付和管理;金融机构协助做好救灾资金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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