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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终止Ⅱ级响应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Ⅱ级响应,并向市长报告。

  7.3 Ⅲ级响应

  7.3.1 响应启动条件

  7.3.1.1 全市范围内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以下一种或几种后果的,启动Ⅲ级响应:

  (1)受灾人口在3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在2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因灾造成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或失踪人口5人以上、10人以下;

  (4)因灾倒塌房屋间数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7.3.1.2 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视情启动本级响应。

  7.3.1.3 市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7.3.2 启动程序

  7.3.2.1 市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提出Ⅲ级响应建议,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下同)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

  7.3.2.2 启动Ⅲ级响应后,由市减灾委副主任领导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7.3.3 响应措施

  7.3.3.1 市减灾委办公室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

  7.3.3.2 市民政局在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市减灾委办公室密切关注灾情发展趋势,与灾区民政部门保持密切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按规定及时上报灾情。

  7.3.3.3 迅即编发灾情信息,报送市委、市政府和省民政厅,并通报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必要时,建议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

  7.3.3.4 各市、区民政局在每日9时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上报市民政局。

  7.3.3.5 灾情发生后36小时内,协同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选派人员组成各工作小组赴灾区查核灾情,慰问灾民,了解灾区救灾情况及需求,指导灾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7.3.3.6 根据灾区政府申请,在灾害发生后48小时内制定救助方案,并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7.3.3.7 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报告,联合市财政局向省、市政府申请紧急救灾资金,获得批准后及时将救灾资金下拨灾区。

  7.3.3.8 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市政府和省民政厅;灾情稳定后,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向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7.3.3.9 视情况开展救灾捐赠工作,依法使用赈灾捐赠款物,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7.3.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终止Ⅲ级响应建议, 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终止Ⅲ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

  7.4 Ⅳ级响应

  7.4.1 响应启动条件

  7.4.1.1 全市范围内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以下一种或几种后果的,启动Ⅳ级响应:

  (1)受灾人口在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人口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3)因灾造成死亡人口1人以上、3人以下,或失踪人口2人以上、5人以下;

  (4)因灾倒塌房屋在100间以上,500间以下。

  7.4.1.2 突发公共事件造成较多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视情启动本级响应。

  7.4.1.3 市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7.4.2 启动程序

  7.4.2.1 市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Ⅳ级响应建议,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

  7.4.2.2 启动Ⅳ级响应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领导灾害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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