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终止Ⅱ级响应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Ⅱ级响应,并向市长报告。
7.3 Ⅲ级响应
7.3.1 响应启动条件
7.3.1.1 全市范围内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以下一种或几种后果的,启动Ⅲ级响应:
(1)受灾人口在3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在2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因灾造成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或失踪人口5人以上、10人以下;
(4)因灾倒塌房屋间数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7.3.1.2 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视情启动本级响应。
7.3.1.3 市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7.3.2 启动程序
7.3.2.1 市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提出Ⅲ级响应建议,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下同)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
7.3.2.2 启动Ⅲ级响应后,由市减灾委副主任领导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7.3.3 响应措施
7.3.3.1 市减灾委办公室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
7.3.3.2 市民政局在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市减灾委办公室密切关注灾情发展趋势,与灾区民政部门保持密切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按规定及时上报灾情。
7.3.3.3 迅即编发灾情信息,报送市委、市政府和省民政厅,并通报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必要时,建议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
7.3.3.4 各市、区民政局在每日9时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上报市民政局。
7.3.3.5 灾情发生后36小时内,协同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选派人员组成各工作小组赴灾区查核灾情,慰问灾民,了解灾区救灾情况及需求,指导灾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7.3.3.6 根据灾区政府申请,在灾害发生后48小时内制定救助方案,并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7.3.3.7 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报告,联合市财政局向省、市政府申请紧急救灾资金,获得批准后及时将救灾资金下拨灾区。
7.3.3.8 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市政府和省民政厅;灾情稳定后,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向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7.3.3.9 视情况开展救灾捐赠工作,依法使用赈灾捐赠款物,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7.3.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终止Ⅲ级响应建议, 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终止Ⅲ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
7.4 Ⅳ级响应
7.4.1 响应启动条件
7.4.1.1 全市范围内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以下一种或几种后果的,启动Ⅳ级响应:
(1)受灾人口在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人口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3)因灾造成死亡人口1人以上、3人以下,或失踪人口2人以上、5人以下;
(4)因灾倒塌房屋在100间以上,500间以下。
7.4.1.2 突发公共事件造成较多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视情启动本级响应。
7.4.1.3 市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7.4.2 启动程序
7.4.2.1 市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Ⅳ级响应建议,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
7.4.2.2 启动Ⅳ级响应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领导灾害救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