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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7.1.3.7 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以市民政局名义向市委、市政府建议:

  (1)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

  (2)派出由市领导带队的工作组或慰问团赴灾区。

  (3)召开抗灾救灾协调会,对灾区应急救助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4)组织开展全市性赈灾捐赠活动。

  (5)以市政府名义呼吁全省、全国或国际性赈灾援助或捐赠。

  7.1.3.8 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市财政下拨救灾应急资金;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名义联合行文,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申请救灾应急资金。

  7.1.3.9  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

  7.1.3.10  迅速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进行灾情和救灾需求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市政府和省民政厅;灾情稳定后,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向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7.1.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终止Ⅰ级响应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Ⅰ级响应,并向市长报告。

  7.2 Ⅱ级响应

  7.2.1 启动条件

  7.2.1.1全市范围内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以下一种或几种后果的,启动Ⅱ级响应:

  (1)受灾人口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人口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全市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或失踪人口10人以上、20人以下;

  (4)因灾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2000间以下。

  7.2.1.2 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严重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启动本级响应。

  7.2.1.3 市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7.2.2 启动程序

  7.2.2.1 市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 第一时间提出启动Ⅱ级响应建议,由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市长报告。

  7.2.2.2 启动Ⅱ级响应后,由市减灾委主任统一领导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7.2.3 响应措施

  7.2.3.1 市减灾委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全市灾害救助工作。

  7.2.3.2 市民政局全员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局应急救援队及司机24小时待命。

  7.2.3.3 市民政局在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市减灾委办公室密切关注灾情发展趋势,与灾区民政部门保持密切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按有关规定上报灾情。

  7.2.3.4 迅即编发灾情信息,报送市委、市政府和省民政厅,并向通报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必要时,建议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

  7.2.3.5 各市、区民政局在每日9时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上报市民政局。

  7.2.3.6 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协调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进入紧急状态,按责任分工开展灾害救助各项工作,同时选派人员组成各工作小组赶赴灾区查核灾情,指导灾区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帮助灾区开展伤病救护,根据灾区需要迅速提出救援建议。

  7.2.3.7 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在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

  7.2.3.8 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报告,联合市财政局向省、市政府申请紧急救灾资金,获得批准后及时将救灾资金下拨灾区。

  7.2.3.9 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进行灾情和救助需求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市政府和省民政厅;灾情稳定后,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向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7.2.3.10 视情况开展救灾捐赠工作,必要时 ,建议市政府向全省发出救灾援助呼吁;依法使用赈灾捐赠款物,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7.2.4 响应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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