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3 国家、省级民政部门发布与本市相关的灾害预警。
6.2 启动程序
发生符合预警启动条件的情形后,市减灾委办公室迅速提出启动预警响应建议,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预警响应。
6.3 响应措施
6.3.1 市减灾委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收集、处理相关信息,并针对情况变化提出应对措施。
6.3.2 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移动短信、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灾害预警信息、防灾避灾办法和救助指引。
6.3.3 各灾害避护场所向社会开放。
6.3.4 做好随时调拨救灾物资仓库库存物资的准备。
6.3.5 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应急准备。
6.3.6 密切关注灾害发展趋势,一旦发生需要启动Ⅳ级以上应急响应灾害的情形,迅速转入与灾情相应的应急响应等级状态。
6.4 响应的终止
符合启动预警条件的情形消失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终止预警响应建议,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终止预警响应。
7 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以地方政府为主。镇(街)级、市、区级、市本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抓好灾民紧急转移和生活安置,同时做好灾害监测和灾情调查、灾情评估及灾情报告等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本级设定四个响应等级:〖JP2〗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
7.1 Ⅰ级响应
7.1.1 启动条件
7.1.1.1 全市范围内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以下一种或几种后果的,启动Ⅰ级响应:
(1)受灾人口在100万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在5万人以上;
(3)因灾死亡10人以上,或失踪人口20人以上;
(4)因灾倒塌房屋2000间以上。
7.1.1.2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需紧急实施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启动本级响应。
7.1.1.3 市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响应的的其他情况。
7.1.2 启动程序
7.1.2.1 市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JP2〗第一时间提出启动Ⅰ级响应建议,由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并向市长报告。
7.1.2.2 启动Ⅰ级响应后,由市减灾委主任统一领导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7.1.3 响应措施
7.1.3.1 市减灾委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全市灾害救助工作。
7.1.3.2 市民政局全力以赴,全员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并实行24小时值班;局应急救援队及司机24小时待命。
7.1.3.3 市民政局在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市减灾委办公室密切关注灾情趋势,与灾区保持24小时专线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按有关规定上报灾情。
7.1.3.4 迅即编发《重要灾情信息》,报送市委、市政府和省民政厅,并通报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必要时,建议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
7.1.3.5 各市、区民政局在每日9时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上报市民政局。
7.1.3.6 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协调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进入紧急状态,按责任分工开展灾害救助各项工作,同时选派人员组成各工作小组赶赴灾区查核灾情,指导灾区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帮助灾区开展伤病救护,根据灾区需要迅速提出救援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