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水务局的汛情预警信息,市科技局(市地震办)的地震趋势预警信息,市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市海洋渔业局的海洋灾害预警信息,市林业局的森林火灾预警信息和市农业局的生物灾害预警信息,要迅速通报市减灾委办公室和有关部门。
5.2 灾情信息通报
灾害一旦发生,各有关部门要在第一时间将各自掌握的灾情通报市减灾委办公室。
5.3 灾害信息报告
5.3.1 灾害信息报告内容
(1)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背景。
(2)受灾损失情况。包括: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饮水困难人口;受淹城镇数;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 毁坏耕地面积;房屋倒塌、损坏数量;直接经济损失等。
(3)灾区需求情况。包括: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伤病救济人口,需伤病救济资金;需恢复住房户数、间数,需恢复住房资金。
(4)已救济情况。包括:投亲靠友、借用住房、居住救灾帐篷和简易住所的人数;已安排口粮救济人口、救济款、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和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 已安排伤病救济款数量;已安排恢复住房资金,已恢复住房户数和间数。
5.3.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5.3.2.1 灾情初报。各市、区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向市民政部门报告;对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在上报市民政局的同时直报民政部和省民政厅。市民政部门在接到各市、区的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工作,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
5.3.2.2 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市和各市、区两级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各市、区民政部门于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每天10时之前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民政厅。特大灾情应随时报告。
5.3.2.3 灾情核报。各市、区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接到各市、区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民政厅。
5.4 灾情核定
5.4.1 部门会商核定。各级民政部门协调科技(地震)、财政、国土资源、水务、农业、统计、林业、海洋渔业、气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5.4.2 专家评估核实。民政、科技、水务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实灾情。
5.5 信息发布
5.5.1 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要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5.5.2 信息发布的内容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抗灾救灾动态及取得的成效、下一阶段安排及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6 预警响应
6.1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启动预警响应:
6.1.1 市气象部门发布寒冷黄色预警信号、暴雨橙色预警信号、台风黄色预警信号、大雾橙色预警信号、雷雨大风黄色预警信号、高温橙色预警信号、灰霾黄色预警信号或更高级别的预警信号。
6.1.2 相关职能部门发布自然灾害或公共突发事件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预警预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