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灾区维稳组:由市府办公室(市金融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物价局)、市公安消防局、江门军分区组成,牵头单位为市公安局,主要负责:指导灾区维护社会治安,加强对转移安置灾民的管理,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及救灾工作车辆优先通行。
(6)联络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市文广新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中国移动江门分公司组成,牵头单位为市委宣传部,主要负责:开展救灾宣传,加强新闻舆论管理,保持通讯畅通。
(7)救灾捐赠组:由市民政局、市外侨局、市红十字会组成,牵头单位为市民政局,主要负责:开展赈灾募捐,管理、分配捐赠款物,对捐赠款物的使用实施监督。
(8)灾后重建组:由市发展改革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城乡规划局、广东电网公司江门供电局、中国移动江门分公司组成,牵头单位为市发展改革局,主要负责:制订灾后重建规划,协调落实重建资金,指导重建工程设计和施工,对重建工程质量实施监督。
4 应急准备
4.1 资金准备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督促各市、区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4.1.1 市本级财政每年根据上年度救灾资金实际支出及当年财力状况,合理安排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严重受灾地区群众解决生活困难问题。
4.1.2 各市、区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救灾资金安排的有关要求,结合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逐年增加救灾资金预算。
4.1.3 根据灾害应急救助需要,开展赈灾募捐,扩大灾害应急救助资金来源渠道。
4.1.4 救灾资金不足时,市本级和各市、区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
4.2 物资准备
4.2.1 加强民政部门管理的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建设,每年年初购置和补充救灾帐篷、衣被、净水设备等常用救灾物资。
4.2.2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制度,采取签订采购协议方式,委托厂(商)家代储大宗救灾物资,为实施灾害救助提供充分保障。
4.2.3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4.3 避护场所准备
村(居)以上各级分别设立灾害避护站(点),明确管理办法,并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
4.4 社会动员准备
4.4.1 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4.4.2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制订完善救灾捐赠工作应急预案,规范救灾捐赠的实施过程。
4.4.3 镇(街)以上各级分别建立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做好社会捐赠救灾款物的接收工作。
4.4.4 完善社会救灾捐赠表彰制度,创造良好的社会捐赠氛围。
4.5 宣传、培训和演习
4.5.1 开展社区减灾活动,深入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防灾、避灾、避险、自救、互救、保险等常识,增强人民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4.5.2 定期组织市、区级灾害管理人员培训;各市、区民政部门定期组织镇级有关人员进行灾害管理业务培训。
4.5.3 定期在灾害多发地区进行救灾演练,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5 灾害信息管理
5.1 灾害预警信息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