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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5)灾区维稳组:由市府办公室(市金融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物价局)、市公安消防局、江门军分区组成,牵头单位为市公安局,主要负责:指导灾区维护社会治安,加强对转移安置灾民的管理,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及救灾工作车辆优先通行。

  (6)联络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市文广新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中国移动江门分公司组成,牵头单位为市委宣传部,主要负责:开展救灾宣传,加强新闻舆论管理,保持通讯畅通。

  (7)救灾捐赠组:由市民政局、市外侨局、市红十字会组成,牵头单位为市民政局,主要负责:开展赈灾募捐,管理、分配捐赠款物,对捐赠款物的使用实施监督。

  (8)灾后重建组:由市发展改革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城乡规划局、广东电网公司江门供电局、中国移动江门分公司组成,牵头单位为市发展改革局,主要负责:制订灾后重建规划,协调落实重建资金,指导重建工程设计和施工,对重建工程质量实施监督。

4 应急准备

  4.1 资金准备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督促各市、区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4.1.1 市本级财政每年根据上年度救灾资金实际支出及当年财力状况,合理安排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严重受灾地区群众解决生活困难问题。

  4.1.2 各市、区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救灾资金安排的有关要求,结合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逐年增加救灾资金预算。

  4.1.3 根据灾害应急救助需要,开展赈灾募捐,扩大灾害应急救助资金来源渠道。

  4.1.4 救灾资金不足时,市本级和各市、区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

  4.2 物资准备

  4.2.1 加强民政部门管理的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建设,每年年初购置和补充救灾帐篷、衣被、净水设备等常用救灾物资。

  4.2.2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制度,采取签订采购协议方式,委托厂(商)家代储大宗救灾物资,为实施灾害救助提供充分保障。

  4.2.3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4.3 避护场所准备

  村(居)以上各级分别设立灾害避护站(点),明确管理办法,并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

  4.4 社会动员准备

  4.4.1 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4.4.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制订完善救灾捐赠工作应急预案,规范救灾捐赠的实施过程。

  4.4.3 镇(街)以上各级分别建立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做好社会捐赠救灾款物的接收工作。

  4.4.4  完善社会救灾捐赠表彰制度,创造良好的社会捐赠氛围。

  4.5 宣传、培训和演习

  4.5.1 开展社区减灾活动,深入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防灾、避灾、避险、自救、互救、保险等常识,增强人民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4.5.2 定期组织市、区级灾害管理人员培训;各市、区民政部门定期组织镇级有关人员进行灾害管理业务培训。

  4.5.3 定期在灾害多发地区进行救灾演练,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5 灾害信息管理

  5.1 灾害预警信息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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