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江府办[2010]12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江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业经市政府十三届七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江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启动条件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分工
4 应急准备
4.1 资金准备
4.2 物资准备
4.3 避护场所准备
4.4 社会动员准备
4.5 宣传、培训和演习
5 灾害信息管理
5.1 灾害预警信息传递
5.2 灾害信息通报
5.3 灾情信息报告
5.4 灾情核定
5.5 信息发布
6 预警响应
6.1 启动条件
6.2 启动程序
6.3 响应措施
6.4 响应的终止
7 应急响应
7.1 Ⅰ级响应
7.2 Ⅱ级响应
7.3 Ⅲ级响应
7.4 Ⅳ级响应
8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8.1 灾后救助
8.2 恢复重建
9 附 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3 预案的解释权
9.4 预案生效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应对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规定》、《广东省减灾规划(2000-2010年)》、《转发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08〕64号)、《印发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粤府办〔2010〕62号)、《江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府〔2006〕61号)及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范围内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暴雨、冰雹、寒冷、高温、雷电等气象灾害,地震(含火山爆发)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赤潮和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达到救助应急启动条件的,适用本预案。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救助的,也适用本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