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1〕2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活跃我市金融市场,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吸引更多民间资本、外来投资参与我市经济社会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湘政发〔2010〕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行业自律、政策扶持、规范发展”的原则,以市场为主导,以投资者及其相关方为主体。要充分发挥政府的政策扶持作用,努力营造股权投资类企业健康发展的良好市场环境。
第二条 通过培育和引进方式,发展注册地在长沙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形成一批经营规范、治理良好、业绩优异、具有影响力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壮大长沙股权投资市场,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努力将长沙打造成为区域性股权投资中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在长沙并经备案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类企业。
本办法所指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第四条 市政府金融证券办负责股权投资行业的发展规划、行业指导以及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备案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
第五条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应当建立“随到随办”的办事制度,为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