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1〕2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七日
长沙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10〕13号)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长发组〔2010〕8号),设立长沙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口计生委),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促进生殖健康产业发展的职责;
(三)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加强对人口发展战略的研究,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加强研究和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稳定低生育水平。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与人口问题相关的社会经济政策,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稳定低生育水平。
(二)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加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制定并负责实施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和事业发展规划;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抽样调查,参与全市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
(三)研究拟订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负责对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估;提出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意见。
(四)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组织实施和规范管理;组织开展全民性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和党政领导干部人口理论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