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1〕2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八日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10〕13号)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长发组〔2010〕8号),设立长沙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资源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对土地估价结果审核备案。
(三)增加国土资源综合研究职责。
(四)加强征地拆迁、节约集约用地和土地综合整治管理职责。
(五)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强化土地储备职责。加强土地、矿产资源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市国土资源规划草案,开展全市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和综合研究。强化土地储备职责。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国土资源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市级国土资源管理办法和市域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标准草案,执行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负责调查处理全市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国土规划。指导和审核区、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全市矿产资源等有关专项规划。承担报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
(四)承担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责任。组织调处土地权属纠纷,指导和开展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责任。
(五)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管理责任。承办市区范围内报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各类用地审核、报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