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地方志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1〕2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地方志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
长沙市地方志办公室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10〕13号)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长发组〔2010〕8号),设立长沙市地方志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志办),为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区、县(市)地方志工作的职能。
(二)增加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加强地方志工作的信息化建设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务院《
地方志工作条例》、《
湖南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拟定长沙市地方志的编修工作政策和规定。
(二)拟定长沙市地方志工作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市的地方志工作。
(三)在市委领导、市人民政府主持下,组织有关专家编修《长沙市志》、部门志、专业志及市志丛书,并负责其发行工作。
(四)组织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指导各区、县(市)的年鉴编纂工作,编辑、出版、发行《长沙年鉴》,开展地方综合年鉴的理论研讨。
(五)负责对各部门和各区、县(市)的修志工作进行督查和业务指导;建设地方志资料库和地方志网站,推动地方志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合理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六)收集、整理、保存和研究长沙地方文献和市情资料,组织整理旧志,推动地方志理论研究。
(七)组织修志编撰人员的业务培训;组织对地方志稿的评审、出版、评奖;负责开展全市读志、用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