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审核工业和信息、安全生产、国有资产监管、食品安全管理等系统的部门预决算有关工作;参与研究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政策,提出财政支持建议;承担管理工业、科技、创业富民专项资金的责任,拟定资金管理办法草案并监督执行;核发全市企业离休干部待遇资金;拟定市企业财务制度草案并监督执行;编制归口管理的企业财务快报和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收集、汇总、分析和反馈企业财务信息。
(十一)对外经济贸易处
承担审核商务、旅游、外事等系统的部门预决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承担管理商贸、会展、旅游、外贸、招商引资专项资金责任,拟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草案并监督执行;承担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责任;拟订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赠)款项目的管理制度及办法草案,承担贷(赠)款的具体管理责任;审核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非贸易购汇人民币限额。
(十二)会计处
贯彻落实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准则,研究提出会计制度改革的政策建议;指导管理全市会计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核发《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证》;承担管理全市会计工作责任;按规定权限审批全市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指导和监督实施会计信息化工作。
(十三)财政监督检查局
拟订和执行财政监督检查制度;承担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制度和财经纪律执行的责任;负责监督检查财政预算的编制与执行、各项财政收入的征管和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效益等工作;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负责查处违反财税法规、政策和财经纪律、财务会计制度的行为,依法做好违规款项的收缴入库工作;负责管理派驻市级国有宣传文化单位以及重点项目工程的财政监督员;受(处)理违反财税法规、政策、制度的举报案件;负责对局属各单位和区、县(市)的财政监督检查及业务指导。
(十四)乡镇财政管理局(长沙市国土收入征收管理局)
指导区、县(市)乡镇财政所建设;指导乡镇财政监督管理专项资金;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乡镇、村债权债务管理工作;指导村级财政财务管理、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和农村财务会计人员的培训;组织惠农财政政策的贯彻执行,承担组织实施乡镇财税信息网的运行管理及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责任,汇总并上报补贴发放进度旬报;负责国土收入的征收管理。
(十五)资产管理处
贯彻执行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拟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监管制度和办法草案;承担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清查、配置、使用、处置及收入的管理责任;负责制(修)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管理制度,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系统,承担监管市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责任。管理国企改革及稳定专项资金,拟订清产核资的有关规定和制度草案并组织实施;负责除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以外的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承担市级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市级事业单位改革改制中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归集管理市属企业资产处置收入和“企业改革”资金,参与市属企业改制方案审定,按省、市规定权限监管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行为,出具《产权交割证明书》。负责长沙市基金管理办公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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